线上投保“一勾而过”,出险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症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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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投保“一勾而过”,
投保人因患胃癌申请理赔遭拒,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投保时
未如实告知已患高血压Ⅱ,
投保人却称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请看今日案例!

(图片由AI生成)

2025年7月,黄某通过网络平台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两份健康险。2025年12月,黄某因腹痛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胃癌,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查明黄某曾于2021年被诊断出高血压Ⅱ,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向黄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退回了部分保费。后双方对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模式,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限于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在保险人没有进行询问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如实告知的义务。与此同时,保险人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黄某的两份投保回溯视频展现投保总时长分别为2分38秒、53秒,画面显示黄某在投保时未下拉页面查看其他内容,对健康告知内容、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2级及以上高血压)及未如实告知需承担的后果均不知晓。其次,在健康告知、风险提示等重要免责条款无法在投保页面中一次性展示时,保险公司亦未设置强制性全文阅读或增设阅读时间,反而将投保页面右下角的“确认无以上问题”按钮,设置成与背景颜色不同且明显突出的蓝色。因此,某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已尽到有效询问和提示说明的法定义务。另外,保险公司主张黄某未告知高血压病史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但未举证证明高血压与胃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或高度盖然的诱发关系。即使黄某存在高血压疾病,亦未增加胃癌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解除两份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邵阳中院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投保作为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与柜面投保等传统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流程更简化、产品更灵活。线上投保场景特殊,对保险双方的诚信义务、告知义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对保险公司而言:在开展互联网投保业务时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等条款履行提示说明的法定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具体尽到有效询问的法定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可在投保页面设置强制性阅读环节或合理增长阅读时间;优化页面设计以确保条款完整、连续展示;增加人工客服确认环节,经确认无误后再予承保等方式,为切实保障投保人知情权,
对投保人而言:在投保时切勿“一勾而过”而盲目选择“确认无以上问题”、“已阅读并同意”等选项。应重点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责任免除、等待期时长及加粗加黑条款。同时投保人也需秉持诚信投保原则,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拒赔、合同解除等风险。
保险交易贵在双向诚信。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履职、投保人如实审慎投保,才能避免纠纷,让互联网投保才能更好更多惠及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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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尹业宏、刘卓茜
一审:彭思安
二审:陈小波
三审: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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