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主持下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的
治安调解协议
侵权人能否不履行?
近日
武冈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9月,李某与陈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期间,陈某将李某手机夺走,致李某受伤,李某遂报警处理。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李某与陈某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元,并退还李某手机;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日,陈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协议签订后,陈某仅退还李某手机,但未按《治安调解协议书》赔偿李某损失,李某遂向武冈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公安机关作为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据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出具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原、被告在治安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协议后,被告陈某向原告李某出具的欠条亦真实合法有效,被告陈某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自觉履行支付义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支付李某医疗费等损失1000元。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达成协议未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当事人也可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官在此提醒,治安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执行,不能随意反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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