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民一审被判实刑,是法律的悲哀
备受世人关注的刘宏民合同纠纷一案,还是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二个月的实刑。对此人民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合同纠纷案,为何变成刑事案件?就连检察院的人都认为:刘宏民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前任老板的协议《确权》 ,2024年6月20日的领条协议《权属归属》法院不该做有罪判决。尽管公安,检察都认为他有罪,只是怀疑他有罪,而只有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确认他有罪。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判处罪犯的刑罚。那么法院判处刘宏民有罪的依据是什么?根椐(2025)湘0581刑初188号判决书可知,“刘宏民故意毁坏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我们先来分析其判决依据,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罪,是指行为人是主观故意,第二毁坏的是公私财物。第三是数额较大。现在我们来遂一分析,
首先行为人刘宏民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用激将的方式处理。尽管这样方式不妥,也不能认为是故意,而是有困果关联的。其次,刘宏民损坏的是自己的财物,非毛建清的财物。理由是毛建清与村小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租赁刘宏民的仓库搞开发,合同明确约定:每年的一月一日为交租日,逾期自动终止合同。可毛建清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其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他们之间早已没有了合同之间的联系。换言之,刘宏民损坏的是自己的财物而不是他人财物。根本不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要件。另外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犯了一个认知错觉。把本该是刘宏民的私有财物说成是组上的。众所周知,最初殷南辉租用刘宏民的责任田建仓库有合同约定:租期满后,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土地恢复的补偿由甲方自行处理。后殷南辉因经营不善,村小组将殷南辉告上法庭,法院调解田地上的建筑物由村小组自行处理。但法院的调解书不能干涉刘宏民和殷南辉之前的约定。但法庭竟误解了法院的调解协议,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刘宏民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这样的判决真是使人无语。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改革,实行的是土地国有,个人承包经营的模式。个人承包的土地和荒山产权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的土地怎么就变成集体的了。在这种错误的推论中,刘宏民的私有财产突然间就变成公家财产,而刘宏民损坏自己的财物竟变成毛建清的私人财产。这种混乱的逻辑关系推断出的推论竟成了刘宏明定罪的依据。
其次损坏财物的数额存在争议。起诉方找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认定受损的金额为三万二千多元,而被害人聘请的评估公司评估金额不足五千元。法院最终采信检察院的指控,做出刘宏民有罪的判决。从犯罪的要件到主观的动机都不成立的条件下,武冈法院还是做出了有罪判决。这不能不怀疑法官的素质。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公平决定社会的公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抽丝剥茧,弄清事实的真相,做出对得起法律和良心的判决,这是做法官最起码的社会良知。反之法官的枉判,毁坏的不仅是一个家庭,更是法律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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