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外地人,与他人合伙在武冈市承包了一家卤制品厂的烧锅炉任务(包工包料),钟某为周某提供烧锅炉用的木柴。受疫情影响,卤制品厂生意滑坡,周某等人烧锅炉所产生的收益日趋惨淡,所欠钟某的木柴款无力支付,周某遂向钟某出具了欠条。周某出具欠条后,钟某多次催收,周某一直未付欠款,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经审查,发现钟某起诉的被告为“周某甲”,身份证号码为“A”,而钟某提供的欠条上欠款人的名字为“周某乙”,身份证号码为“B”,被告与欠款人并非同一人。发现此情况后,承办人迅速与钟某取得联系询问原因,同时与钟某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进行联系。周某称,其与钟某有生意往来属实,但该烧锅炉生意系自己与其他三人合伙承包,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周某认为钟某采取了一些非正当的手段催收木柴款,因而心中不满。当其以个人名义向钟某出具欠条时,故意将欠条的署名和身份证号码写错。
考虑到周某对欠钟某木柴款的事实与金额均无异议,承办人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周某、钟某进行了释明,对周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训诫,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本案得以调解,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