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武冈法院把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做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构建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民商事调解工作的开展。今年1-10月,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16件,审结87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506件,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8.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主管民一、民二、法庭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民一、民二、立案、各人民法庭的庭长为成员的民商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上切实加强对民商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并将2008年作为调解工作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调解竞赛活动。二是建立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在制订年初岗位目标责任制时,明确规定将民商事调解结案率作为审判人员年终个人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个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并制订了奖励措施,对重大案件调解结案或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单项记功表彰。三是注重对法官调解技能的培养。采取以老带新、举办培训班、召开民事工作例会等方式,强化对法官调解技能的培养。积极开展争当“调解能手”活动,增强法官的调解意识,提高调解结案率。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小额债务纠纷等案件,确定专人进行调解,着重培养不同类型案件的“调解专家”。定期召集退休老法官、基层村干部、律师、从事民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就调解工作进行座谈,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改进工作措施。四是积极建立三级联动调解制度,即案件先由承办法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庭长参与调解,对案情重大复杂、调解难度大的,由院领导亲自做调解工作,使得案件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二、积极开展庭前调解,把握调解主动权
1、大胆尝试诉前调解,妥善化解群体纠纷。今年来,随着武冈企业改制的深入,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增加了市委、政府的工作难度,已经出现了障碍,法院积极主动为市委、政府排忧解难,在市委、政府的支持下,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此类纠纷,发挥人民法院的“减压阀”作用。但鉴于对此类纠纷上级法院已明文规定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会引起群体性上访,于是,该院强化诉前调解,积极化解群体性纠纷,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07年,在武冈市蜂窝煤机厂的改制过程中,原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除名的80多名职工因要求解决待遇未果而引发群体性纠纷,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和公安机关介入,事态仍未平息,几乎每天都有上百人去找市委、市政府领导,严重干扰了市委、政府的工作,根据市委要求,法院决定用诉前调解处理该案。法院党组确定由民一庭庭长潘伟明负责处理此案。潘伟明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加班加点阅读有关资料,了解情况,与武冈市蜂窝煤机厂的四十多名原职工和改制领导小组成员谈话十多次,反复对四十多名原职工做工作,明法析理,晓以利害,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有36人与厂方达成了调解,事情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市委领导对法院的工作非常满意。
2、加强立案阶段的调解。今年,该院高度重视在立案过程中的调解工作。通过在立案过程中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成本分析,引导当事人理智地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使案件尽可能在立案中调解结案,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今年5月该院在立案庭设立了调解组,负责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能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调解书,即时解决纠纷。自今年5月在立案庭专设调解组以来,调解组共调解民商事案件36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深受当事人的欢迎。
三、整合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
1、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联系沟通,求得他们对民事调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促成案件调解结案。如谢文亮与谢志军等遗产继承纠纷一案,该案于1996年经法院判决后及执行后,谢文亮一直不服,长期申诉、上访。2006年,邵阳市中级法院指令武冈市法院重新审理。在再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仍未果。审判人员及时向市委、市政法委领导作了汇报。武冈市委书记周晓红、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崇清对此案十分重视,多次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做调解工作。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崇清还亲自到现场察看,了解情况。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反复做工作,终于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再申诉、上访。此案终以调解方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充分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及其亲友做协调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借外力力促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特别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促进案件调解。今年来,该院利用人民陪审员在群众中有威望、有群众基础的特点,大胆使用人民陪审员主持案件调解,在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下,往往能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使用民间一些约定俗成的良好风俗,提出能被当事人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案件调解成功率达95%。
3、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加强人民法庭的民事调解工作。注重利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形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该院民事案件平均调解(含撤诉)率达58%,少数人民法庭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0%以上。同时,各人民法庭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民间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各人民法庭协助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民情信息网络,定期与司法行政部门举行联席会议,与辖区内的调解员、调解主任和司法所长实行结对帮扶,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组织调解员观摩庭审、参与调解、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工作水平。各人民法庭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今年以来,各人民法庭大力加强基层民事调解工作,把绝大部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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