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前期已通过司法鉴定
获得后续治疗费赔偿,
后因伤情发展产生远超预估费用,
受害人再次起诉,
会被认定为“重复索赔”吗?
请看本期案例。


2023年6月25日,曾某驾驶车辆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曾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张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14天,出院医嘱:张某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必要时需进一步手术治疗,遵医嘱行右膝功能康复训练。经司法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20日,后续需行右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预估费用11000元。2024年5月,张某诉至武冈法院,要求曾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及后续治疗费共349243元。案涉事故给张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6017元,其中因张某右髌骨内固定物尚未取出,有继续治疗的必要,为避免诉累,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后续治疗费11 000元。剔除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18000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58017元。现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2024年9月,张某因伤情进一步发展,在医院行右髌骨内固定取出术、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重建术,实际产生各项费用53801.77元。2025年1月,张某就超出司法鉴定预估的后续医疗费42801.77元,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曾某赔偿。曾某、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系重复索赔,并以后续治疗费已在生效判决中赔付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再次起诉后续治疗费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某前诉系基于当时的伤情状况,主张司法鉴定预估的右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后诉系因伤情发展,主张新增后交叉韧带重建术产生的费用差额,属于前诉审理结束后新发生的事实,并非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构成重复诉讼。因张某新增的后交叉韧带重建术,与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该手术是恢复膝关节功能、避免伤情恶化的必要治疗措施,费用支出有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医疗票据等证据佐证,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及车辆投保情况,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超出司法鉴定评定范围的后续治疗费42801.77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医疗费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对于后续治疗费用能否主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依据医疗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选择司法鉴定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并获生效判决支持后,再主张实际费用与预估费用的差额,原则上丧失权利,但因客观伤情发展导致治疗措施发生重大改变、实际费用高于预估费用,且与原交通事故伤情具有关联性,未违背初始治疗医嘱,属于新的法律事实,受害人有权就差额部分索赔,不构成重复诉讼。
法官在此提醒,交通事故受伤后,受害人应及时就医并妥善留存病历、票据等证据,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若伤情复杂、后续治疗存在不确定性,可选择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避免预估误差导致权益受损。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不得滥用“重复索赔”抗辩,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文:戴宏军、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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