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虽美,安全更贵
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水西门派出所坚持隐患清零、严查严管,防患未然的工作原则,联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整治工作,成功查处1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案件经过,9月11日上午水西门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沿街某店铺内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可疑迹象,当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开展全面检查。

▲民警发现店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经查,店主毛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大量烟花爆竹随意堆放在经营性店铺内,涉事店铺地处沿街路段人流量密集、周边业态复杂,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所需的
防火、防爆安全条件。一旦发生燃烧、爆炸极易危及店内顾客及周边居民安全存在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毛某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现场查获的全部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收缴后续将统一集中规范销毁处理,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害性极大广大群众发现此类不法行为可拨打110举报。
非法生产的危害性
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
非法经营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购销烟花爆竹,既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运输的危害性
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非法储存的危害性
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对周边的居民构成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供 稿:水西门派出所 林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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