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周某、黄某在武冈市人民法院接受审判,一审当庭被判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二人均当庭宣读了道歉书,并表示不再上诉。

周某,今年4月30日22时,独自背上电鱼机在龙溪河刘胡兰电站附近河段电鱼。约40分钟,捕获白条鱼一条。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黄某,今年6月14日18时许,在武冈十中对面赧水河里放地笼。次日凌晨5时50分,其独自穿上黑色下水裤,携带水桶等工具前往收笼,后又在河里摸螺蛳,被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法相岩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法院认为,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案发后,二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执行缓刑。此外,二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水产资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公开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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