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因性质不同而处理有别,常见类型有以下三种。
一是示爱型转账。对于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的给付行为,如含有“520”“1314”等特定数字的转账以及正常消费,通常认定为情感表达性质的一般赠与,属于情谊行为范畴,在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二是“类彩礼”型转账。双方往来的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法院可综合考虑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款项是否按照彩礼的裁判规则予以返还。
三是借贷型转账。转账行为认定为借贷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如有借条、转账备注为“借款”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意思如“这钱先借给你用用”等,如认定为借贷合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