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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颁布"十不准"禁令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武冈政府网 黄高远 2007-07-16 13:44:00

近日,武冈市纪委、监察局就贯彻落实"十不准"规定出台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该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可畏的良好形象。

  一是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落实"十不准"规定的组织领导。

  二是开展学习教育,提高遵守"十不准"规定的自觉性。武冈市纪委要求该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以"十不准"规定为主要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党纪教育活动,并要求每位纪检监察干部对照"十不准"进行自查自纠,撰写个人心得体会文章。

市纪委精心制作了《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规定》卡片,并发至该市每位纪检监察干部,从而有效督促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模范带头,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十不准"规定。

  三是坚持多措并举,加大"十不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市纪委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立足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基础上,采取内部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武冈市纪委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在自纠的基础上,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十不准"规定的检举、控告、投诉。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十不准"规定的约束力。市纪委对全市每位纪检监察干部建立一个违反"十不准"规定的劣迹档案,并视其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属一般性问题的,予以批评教育、警示诫勉;属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宜继续在纪检监察岗位上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或辞退。

武冈市纪委以大力营造贯彻落实"十不准"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保纪检监察干部清正廉洁,从而在全市形成讲纪律、强素质、比工作、创业绩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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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耍特权、盛气凌人。

  二、不准越权表态和处理执纪执法事项。

  三、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不准借调外单位设备、物资供个人私用。

  五、不准用违纪违法手段对待被调查对象。

  六、不准泄露案情和其他工作机密。

  七、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

  八、不准利用职权违规替人办事。

  九、不准在执行公务时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十、不准在工作日中餐饮酒。

举报、投诉电话:4239555、4233000

(供稿:市纪委 肖建明、龙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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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懿统天下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党叫干啥就干啥,吃苦在前,享受不要!

18年前

沈军

制度是人订的,执行是人做的,言行是否一至,武冈人民盯着。

1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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