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日出台《武冈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红网武冈(项庆湘 李忠楚 报道)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日出台《武冈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奖励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发生在武冈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十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成品的;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八、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未取得《酒类许可证》擅自经营酒类商品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十、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举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别按违法案件罚没金额的10%、7%、5%,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农业、畜牧、质监、工商、药监、商务、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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