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保安诗人”苏红卫被指剽窃》一文见报后(详见10月25日A06版),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网友把这一事件称之为“苏红卫现象”,“东莞阳光网”、“武冈论坛”、“百业网”等网站纷纷转载,苏红卫在一片骂声中成了“名人”。
记者近日了解到,苏红卫已被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凤岗分公司解雇。东莞作家协会有关负责人则称“苏红卫现象”将成为东莞诗坛的反面教材,警示他人。
周卫华:
他私下里向我道歉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被苏红卫剽窃的《五月的天空和梅子》的原作者周卫华。周卫华说,自己将剽窃事件揭穿及媒体报道后,苏红卫曾打电话向他赔礼道歉,说,“我错了,我承认我不是《5月的天空和梅子》的原作者,当时我也是急于求成,我愿意向你道歉,以后会洁身自爱的。”苏红卫说自己后悔莫及,表示愿意把当时获奖得到的2000元奖金给他。
周卫华表示,苏红卫虽然已承认了自己抄袭,但他必须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希望有关单位能撤销苏红卫《5月的天空和梅子》这首诗歌所获的鲲鹏文学奖,“我保持上诉的权利。”
知情者:
苏红卫自己害了自己
由于联系不上苏红卫,记者联系了苏红卫的朋友张先生。张也是一位文学爱好者,现在在凤岗一家公司做宣传工作。“我和苏红卫是老乡,我觉得你们报纸关于苏红卫事件的报道很客观。”张先生说,苏红卫是自己害了自己。
张先生今年3月份和苏红卫在凤岗相识,他对苏红卫在文学界多次获奖非常敬佩。今年4月,张先生为苏红卫在凤岗保安公司谋得了一份当保安员的工作;今年6月,苏红卫的诗歌获奖一事在电视台播出,逐被称为“保安诗人”;之后苏红卫被保安公司提升到办公室做文秘人员,没想到东窗事发,苏红卫自己害了自己。
“‘苏红卫现象’引起了各方强烈反响,他现在把自己弄得声名狼藉,不该!”张先生叹道。
公司:
苏红卫已被解雇
据张先生介绍,《“保安诗人”苏红卫被指剽窃》一文见报后,没几天苏红卫就被保安公司解雇,现在去向不明。张先生说,苏红卫为剽窃付出了代价,他被解雇是咎由自取。“上帝允许人犯错误,但决不允许人不改正错误,但愿苏红卫能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振作起来,继续圆他的文学梦。”张先生说。
记者随后在凤岗保安公司得到证实,苏红卫已被公司解雇,对于他的剽窃行为公司不作评价。
作协:
“苏红卫现象”警示他人
东莞市作家协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剽窃是道德问题,“苏红卫现象”是对“缪斯”的亵渎,对文学的玷污,同时,也给那些文学爱好者敲了一个警钟: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该负责人称,因苏红卫未加入东莞作协,不是作协成员,所以协会无法处罚他;其次,文学创作要走正道,需要艰苦的努力,没有任何捷径可走,靠抄袭剽窃成名,必将身败名裂;再者,“苏红卫现象”将警示他人,而今,东莞文学爱好者众,大家应从苏红卫这个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自敲警钟。
律师:
抄袭应承担民事责任
剽窃别人的作品获奖,原作者应该怎样捍卫自己的权益?法律上怎么保护公民的著作权?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的袁云富律师。袁律师认为,此事属于抄袭性质,应承担民事责任。
袁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益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据此,原创作者周卫华有权要求苏红卫作出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相关损失。
事件回放
■1998年11月下半月,周卫华以笔名“舟子”在《佛山文艺》发表诗作《五月的天空和梅子》。
■2005年,苏红卫以同题诗歌《5月的天空和梅子》参加由团中央和全国青联共同举办的“首届鲲鹏文学奖”,并获得诗歌类三等奖,诗作收录在《青春与梦想》一书,名噪一时。
■今年9月,周卫华在东莞电视台《今日莞事》上偶尔看到有关“保安诗人”苏红卫的报道,看到苏红卫的获奖诗作题为《5月的天空和梅子》,怀疑自己的诗作被苏红卫剽窃。
■10月22日,周卫华买到《青春与梦想》一书,发现苏红卫获奖诗作《5月的天空和梅子》竟和自己的《五月的天空和梅子》几乎完全一样。周卫华怒而向本报投诉,谴责苏红卫的剽窃行为。
■本报记者王松平 实习生周月娇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