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法官
——记全国优秀法官蒋登忠
童中涵 王丽丽
1999年,蒋登忠从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进入武冈市法院工作,先后任荆竹法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民二庭副庭长、湾头桥法庭庭长。任审判员11年来,他办结案件1000余件,无一发回重审、重大改判。
对痴爱审判工作的他而言,办案子已经是一种工作惯性,更是一种乐趣。正是凭着这份对工作的执着和热爱,他一腔热血担道义,办案不倦护天平,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干出了非凡的成绩,2017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

用“钉子”精神 化解疑难纠纷
熟悉蒋登忠的同事给他起了个外号“钉子”,就因为他不畏难,肯钻研。遇到别人觉得棘手的案子,或者几经周转未解决的“骨头案”,他从不退缩,反而迎难而上,找到突破,真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2009年,一纠纷案中,被告因15元停车费与原告发生争吵,把原告打成轻伤后逃跑,公安立案并进行网上追逃把被告追回。被告要求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由于原告不愿配合,最后只能撤案。
2013年,原告到武冈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该案历经的时间太长、原鉴定结果确有瑕疵,再加之原来承办法官工作岗位异动,案件在法院毫无进展。蒋登忠多次上门做原告和原告亲属的工作,风里来雨里去,前前后后跑了两个多月。最后在他“苦口婆心”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巧调解 注重办案效果
“案子法院判了是可以结案了,如果矛盾还没有真正化解,那在我这就不算结案。”这是蒋登忠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更是他的行动指南。
2017年2月,被告邓某青在为其父亲办丧事时请原告刘某育燃放鞭炮,刘某育未按规定操作被鞭炮炸伤左眼,构成六级伤残。刘某育五十多岁,独自抚养一对儿女,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邓某青远嫁在外,其父亲是五保户,家里经济条件同样拮据。经湾头桥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法就赔偿款达成协议后,刘某育以烟花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青和鞭炮销售者邓某柱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4万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刘某育应提供烟花质量不合格的证据,而该证据的获得一般应通过司法鉴定。面对上万元的鉴定费用,刘某育无力承担。从法律角度来讲,蒋登忠完全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刘某育的起诉,但他并没有这样做。他多次做原告刘某育的工作,分析利害,刘某育被其诚意打动,最终同意只要被告赔偿实际损失和后续治疗费用共计3万余元。在多次做邓某青和鞭炮销售者邓某柱的工作后,邓某青同意赔偿7000元,邓某柱同意赔偿6000元。蒋登忠还为刘某育争取到司法救助15000元,案件三方对此结果都十分满意。至此,一起可能上诉上访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圆满化解。
孜孜不倦 拓展生命厚度
2009年,院里的同事发现蒋登忠的脸色蜡黄,没有一丝血色,都劝他去医院做个体检检查一下。由于手头案件多,他没有在意,直至一次庭审中他突然晕厥,被送到医院检查,这才查出他患有横结肠癌早中期,不得已在医院接受手术化疗一个月。

出院后一年的恢复时间里,他照常上班,每天乐呵呵地跟没事人一样,不知道他病情的人绝对猜不出眼前这个乐观开朗的人正在和癌症做抗争。大家都劝他在家休养,等康复了再上班也不迟,他不乐意:“办案子,已经是一种习惯,一天不办案子,我反而更难受。况且不办案子,闲下来也更容易胡思乱想,还不如办案子来得踏实”。好在经过一年的化疗和药物治疗后,他的身体已逐渐康复,康复后的他更加积极地投身于审判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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