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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的4大变化

顾问 2009-11-29 23:30 2

新保险法的4大变化

变化一:“带病投保”超两年可赔付
  案例:周先生曾做过肺部手术,不过,投保时,代理人为“做成生意”,明知周先生有过这段经历,依然默许周先生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按老《保险法》,若干年后,周先生再动手术,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以周先生“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不过,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出现重大突破。像周先生这种情况,一旦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而一旦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周先生带病投保,则必须在30天内做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变化二:违规高管“再就业”设障 
按照新法,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将下面两类人排除在外。其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其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同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成为股东的“圈钱机器”,新法还增加规定,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变化三:理赔不再“拉锯战” 

按照新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变化四:重点盯住“偿付能力”

按照新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十种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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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兵子驼

保险啊,你还真是那么地让人迷啊。

2814年前

青松

坐沙发!!!!!!!!!!!!!!!!

18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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