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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非公经济人士积极投身“光彩事业”

红网 枫_27993 2011-11-09 08:03:21

[导读] 3日,武冈市100多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参加武冈市工商联(总商会)举行的第十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时为“光彩事业”慷慨解囊。短短一小时,现场认捐金额达430万元。
红网武冈(贺旭艳 谭力 李焱稠 报道)11月3日,武冈市100多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参加武冈市工商联(总商会)举行的第十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时为“光彩事业”慷慨解囊。短短一小时,现场认捐金额达430万元,其中武冈洞庭中学董事长陈良武捐款150万元,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立彪捐款102万元,广东省武冈商会也在会后积极认捐300万元。整个活动在充满热情和爱心的气氛中高潮迭起,充分展示了我市非公制企业及非公经济人士昂扬向上、积极进取的光彩精神,体现了扶贫济困、回报社会的赤子情怀和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困的强烈社会责任感。

据了解,武冈市于2009年12月30日成立“光彩事业促进会”,积极引导和团结广大非公制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他们设立了专项账户科学管理光彩资金,保证每一笔资金落到实处,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社会各界人士为慈善事业做贡献的积极性。武冈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每年都积极投身社会慈善事业,五年来,他们在扶贫助学、抗震救灾、抗旱防汛以及新农村建设方面累计捐献钱物已超过680万元,同时采取为贫困地区捐赠物资、提供就业机会、免费培训技术人才等多种形式感恩回报社会,树立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回报社会、无私奉献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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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尧振光

非常赞同云中兄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 14年前

云中乘风

我同样也非常关心“光彩事业促进会”对善款的使用情况,务必杜绝“中非希望工程”那样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法行为,以及红十字会那样的无耻行径。

1 14年前

云中乘风

我非常关心这些捐款的到位情况!希望全体武冈人民监督并时时善意提醒!!还要广加宣传此善举,务必做到家喻户晓啊!

1 14年前

云中乘风

对于虚假捐款,要大力曝光,要发动人网全体会员力顶!

1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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