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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出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武冈政府网 清风_3862 2009-05-08 09:46:00

近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武冈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运营控制权的;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及贷款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对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审计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的开支;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和支付情况;税费的缴纳情况;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办法》还规定,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财政会计核算部门进行工程财务结算的合法、有效依据;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财务结算,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办理采购审批结算手续,财政会计核算部门不得办理报帐手续。

对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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