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车”乱摆路面致人伤残,谁之过?
“小黄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因其本身具有轻快便捷、价格实惠等天然优势,已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所喜爱;但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乱摆路面致人伤残事件时有发生。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黄车”乱摆路面致电动车驾驶人构成伤残、搭乘人员受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3月的一天清晨,72岁的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并搭乘68岁的妻子袁某出行,因不规范驾驶,与翻倒在马路右侧的“小黄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十级伤残、袁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袁某不承担责任。 王某住院治疗11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袁某受伤住院治疗10天,经济损失近2万元。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赔偿,王某、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小黄车”乱停乱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结合王某的不规范、不文明驾驶行为,酌情考虑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赔偿两原告2.5万元,逾期则按一审判决的金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前城市中租赁非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如果判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就会助长乱停、乱摆、占道经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一系列不良现象的发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故酌情考虑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小黄车”作为代步工具已经深受群众尤其是年轻人所喜爱,在给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作为车辆投放公司,应该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学习法律维护权益。当不可避免的发生事故时,应该积极配合交警部门、法院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及时赔付。通过锁定证据后,及时向随意摆放甚至恶意推倒代步车辆的承租人依法行使追偿权。来源:武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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