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用户书
尊敬的自来水用户:
根据省物价局湘价消(2008)7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阳市物价局邵价消(2008)32号“关于武冈市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及武价字(2010年)第40号“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从二O一O十二月自来水水表抄见水量起,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从现行的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0.60元,所有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部上缴市非税局。
温馨提示:
1、请用户持抄表通知单现场核对卡核对后30天内前来我公司交纳水费,逾期按《城市供水条例》和《武冈城市自来水公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即逾期一个月按5%的加收违约金,逾期两个月暂停供水,日后恢复供水时,须重新申请办理手续并交清所欠水费、水表拆装所产生的工、料费和违约金方能供水。
2、用户对抄表数据有异议的,请持本通知单10天内前来我公司复议,逾期不复议视拖欠水费按违约处理。
3、城市低保户凭《低保证》每月免收4吨居民生活用水及污水处理费,每年3月份以前低保用户持当年有效《低保证》到我公司进行登记审核后,方可减免水费。
抄表收费投诉电话:4266109;维修电话:4238615
撰稿:楚银丽 武冈市自来水公司
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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