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施行《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分工、村庄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村民建房的审批和建房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经2020年10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村庄规划应当分类编制、因地制宜,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村庄规划编制规范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全域旅游、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突出实用性,体现乡村特色。(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一)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二)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管控占用耕地。(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获批新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四)新建住房的村民,应当在办理新建住房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一并办理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注销登记。未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下,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探索以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超过本条例规定的占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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