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株潭不动产权证抵押业务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我市缴存职工在长株潭区域购房贷款“担保难”问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决定开展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长株潭不动产权证抵押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长株潭区域购买住房,该住房具备抵押条件,且职工本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含“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贷款的。1.购买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范围内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房现房。2.购买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范围内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二手住房。3.购买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范围内现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且已为该住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需由职工自行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审核审批相关资料,打印并签订借款合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可一并申请以其在长株潭区域的上述住房(即申请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抵押物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待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心取得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电子证照后,由受理该笔贷款的管理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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