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陆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陆某、廖某、肖某、邓某等人在一起喝酒,酒后,在宾馆开房休息,同去的还有陆某的女朋友杨某。至晚上十二时许,受害人段某(当天与陆某在一起喝酒的)约杨某一起到外面去玩,杨某表示同意。于是,二人到公园玩了一会,后二人来到另一宾馆开房,在杨某的同意下,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与此同时,陆某同廖某、邓某、肖某等人四处寻找杨某,当陆某找到杨某并得知段某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便伙同廖某等人手持两把砍刀冲进段某开的房内。段某跪地求情,并愿出钱1万元赔偿。于是陆某等人带着段某到其家中去拿钱。段某的母亲黄某愿意交钱。陆某等人限定在9点前交钱,否则就向公安报警,并把段某押上出租车,黄某不放心,也跟着上了出租车。在车上陆某提出要赔偿1.5万元,其中1万元赔偿他女朋友的损失,5000元作为其去广东的路费。当出租车开到武冈迎春亭“新联心”附近后,黄某下车到银行取钱,在出租车上把1万元交给陆某。陆某等人催她快点再去找5000元来。黄某在回家途中向报警。根据警方安排,陆某等人再次收钱时,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廖某、肖某、邓某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院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廖某、肖某、邓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廖某、肖某、邓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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