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将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除依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宿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出入境及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各相关单位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国家单位和金融单位任职、入伍入党、公务员招考、职务晋升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和惩戒。
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已由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惩戒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上述失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规避执行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如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39-818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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