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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法院:主次责任已划分,交强险追偿为何“不打折”?

武冈法院 人网网友 2026-11-05 11:16:47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已划分,

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后追偿,

肇事人辩称

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打折赔付,

那么到底是按比例追偿

还是全额追偿?

请看本期案例。

(图片由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3年,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中不慎与两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两名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先行赔付规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事故伤者足额垫付赔偿款114521元。履行垫付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全额返还保险垫付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追偿金额的认定。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主次责任认定,是用于划定事故各方内部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而交强险的功能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行为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并不代表需要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代替驾驶人分担最终赔偿责任。刘某存在无证驾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有权在其实际赔付范围内向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全额行使追偿权。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全额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项114521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不是全责,追偿就要打折”,该观点混淆了事故责任划分与交强险追偿的法律边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仅用于划分伤者与肇事者之间的赔偿分担。而交强险的制度核心是优先、及时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律明确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毒驾、故意肇事等违法情形,无论驾驶人承担主责、次责还是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均可全额追偿,不存在按比例减免的情形。受害人的次要过错,不能抵消驾驶人自身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交强险是受害人的“救命险”,不是违法者的“免责盾”。交通参与者切勿凭生活经验解读法律规定,不要抱有“有次要责任就能减免赔偿”的侥幸心理。严守交通法规、杜绝违法驾驶,才是规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与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文:熊妍贤、邓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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