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我市市民银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市法院公开审理。
今年5月6日18时许,银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工具在龙溪镇张家坝至平桥王家龙溪河段进行捕捞作业,共捕获黄颡鱼、泥鳅及小杂鱼共2公斤。结束捕捞上岸后被市公安局龙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电鱼工具及鱼获均被缴获。

案发后,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银某使用的电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其捕捞的鱼获均为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邵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评估,银某的电鱼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3200元,当年产卵损失3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的捕捞行为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水源,损害了大众利益。鉴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检察机关建议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4000元;判令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0元及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3520元,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判令被告在媒体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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