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有房屋等可抵债财产却因各种原因不能拍卖成交,这是当前不少积案未能执结的原因之一。近日,武冈法院在执行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突破传统方法,巧用“强制接管”,迫使被执行人现身履行义务,从而使这起申请人抱着残废儿子四处上访,引起上级法院、党政领导关注的难案顺利执结。
2001年11月,武冈籍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将时年5岁的隆回籍人周某撞倒并碾压,构成五级伤残。该案经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4400元,剔减诉前已支付的21600元(拍卖肇事车辆所得款项),还应支付52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周某于2004年2月向武冈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某携妻带子举家外出,法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只查明其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在武冈市有临街房屋一栋。但该房系被执行人继承所得,未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土地又属划拨地,且与其两兄弟的房屋共墙连体,上楼共一个楼梯,不宜分割使用。武冈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并委托拍卖后,因上述原因,三次拍卖无人竞买。而申请人周某的父母因是外县人,又不愿接受流拍财产以抵偿债务,该案一时难以执结。此时,申请人大腿伤势依然严重,急需进行手术治疗。周某之父眼见执行无望,就经常背着残废的儿子到邵阳、武冈两级法院、党政机关上访、静坐,引起党政领导关注,邵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正胜就该案于今年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武冈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确保申请人权利实现。武冈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集思广益后,决定突破传统方法,在合法的前提下采用强制接管房屋的办法迫使逍遥在外的被执行人现身履行义务。8月9日,该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实行“强制接管”,委托案外人管理,管理期间由案外人出租,所得租金,除去管理费用,剩余部分付给申请人以抵偿被执行人应负债务。8月10日,法院对被执行人家的财物进行了强制搬出,将房屋移交给案外人管理,并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了公证。8月13日,一直杳无音讯的被执行人王某委托其弟找到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法院解除对房屋的强制管理。8月14日,被执行人之弟代王某到法院交清了全部标的款,该案顺利执行。事后,一直误认为武冈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申请人之父专程赶到法院,一再表示感谢和道歉。
(彭志贤 陈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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