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这个乡镇3男子非法捕鱼140斤···
10月15日
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非法捕捞水产品
公益诉讼案件
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李某军、李某友被当庭判处5至7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判令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李某军、李某友三人在武风市荆竹铺镇西禅村赧水河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被武冈市环境保护协作中心志愿者杨曙辉、毛羽现场制止,李某、李某军、李某友三人当场驾车逃跑,并导致杨曙辉、毛羽倒地擦伤。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遗留有铁皮船一艘,蓄电池四个、增氧机一台、逆变器一合、麻鱼竿两根和抄网一个,以及一合粤 C927G8 吉利越野车,越野车后备箱塑料胶桶内有李某、李某军、李某友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李某、李某军、李某友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包括:草鱼6尾、鲤鱼13尾、鳊鱼1尾、大眼华鳊96尾,以上鱼类合计70千克。
被告人李某、李某军、李某友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上缴15000 元用作放生鱼苗的购买费用和杨曙辉、毛羽的医疗费用,2021年6月18日农业农村局组织李某、李某友将购买的13100元鱼苗在荆竹铺镇赧水河进行放生,恢复当地河域生态环境。
武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军、李某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赧水河鱼类水产资源,影响了河域内鱼类正常繁殖和成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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