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9日讯(通讯员 唐杰 陈迎春)3月9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对胡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胡某,男,43岁,湖南省武冈龙溪铺人。
2011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胡某自驾轻型货车从城步返回武冈,途经城步茅坪镇水泥厂路段,因天黑且雨雾遮挡视线,在躲避停靠左侧的二辆汽车时,车子右后轮从横躺在车道右侧的王某身上碾过,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胡某报警后离开案发现场。
经查,王某系应激性精神病患者,当晚深夜从家中出走至该路段,案发前已侧卧在此公路车道上半小时以上。
案发后,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胡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随后,胡某主动赔偿王某家属20.8万元,取得王某家属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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