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邵阳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惠及城镇居民,我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有所提高。
调整后的支付办法分别按照社区医疗机构,二乙、一级医院级别,三乙、二甲医院,三甲医院、省外定点医院起付标准首次由80元到800元不等,支付比例由70%到30%不等。最高支付限额成年人由原来的3万元上调至5万元,未成年人及学生由原来的6万元上调至8万元。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每例每人最高支付50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费用,平产报销600元;剖宫产符合指征的报销1000元,不符合指征的报销600元,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报销12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报销1500元。参保学生儿童被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支付额不超过30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提高,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支出负担,给参保人员带来更多的实惠,真正实现了医疗保险保障群众,参保人员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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