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冈市马坪乡派出所对保花村书记杨太洪变造公章案没有依法处理
杨太洪,男,汉族,1960年9月19日生,高中文化,保花村书记。户籍地武冈市马坪乡保花村11组16号。
二0一四元月,杨太洪为了达到为保花村四组杨远军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目的,变造了一个公章,把保花四组的公章盖在审批表上,并把四组的“四”遮盖,在审批表上留下空白(因此宗土地是保花十组的集体土地,保花十组的村民不同意转让,杨太洪自恃自己是村书记,大权在握,目空一切,就伙同杨贞上、杨贞洪及杨远军三人暗地里转让出去,因得不到村民们的认可,杨太洪在为杨远军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在组上一栏没人签意见和盖章,于是杨太洪就想到了变造公章,达到自己的目的)。在马坪乡国土所骗取到“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杨远军就给杨太洪二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杨远军就开始动工建房,遭到村民们的阻挠后,杨太洪就唆使杨远军和受害人杨贞才、杨贞利、杨贞治、杨贞顶四人打官司。一审于四月十五日开庭后不久,原告杨远军又将该案撤销,撤销几天后,又将他们四人告上法庭,此案定于七月二日开庭。当被告四人发现组上一栏那个变造的公章后,于5 月19日就到马坪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所长刘秀斌见四被告报的是村书记杨太洪的案后,起初并不想接案,后打电话去武冈法制办咨询后,又翻看了一些法律书籍,才觉得此案不接不行,就叫警员王星找杨贞顶做了笔录。二十来天后,报案人来到派出所,找刘秀斌所长了解此案进展,刘所长对报案人说,组上的章不是公章,在电脑上面查不出,你们来查一查。再者,我去法制办问了一下,法制办的人也是这么说。报案人说,组上的章不是公章,你出个书面报告说明一下,刘所长说这个不行。说完刘所长就走了。十天后报案人又来到派出所,这一次,刘所长不在,警员王星接待了报案人,他对报案人说,杨太洪变造公章案最多是个警告处分。并在第二天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我们(全文见图)。可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杨太洪警告处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因此,报案人认为马坪乡派出所对杨太洪的处罚没有依法办案。我们的国家现在是一个法制十分健全的国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果杨太洪不是村书记,而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此时恐怕蹲在牢房里了。而杨太洪只是一个小小的村书记,派出所就法外开恩了,难怪在封建社会里有“刑不上大夫”之说,而在今天法制社会里,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居然有“刑不上村官”之实。我写此文的目的就是让大家看看,什么叫违法?什么叫执法?执谁的法?我在此大声地呼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规在某些人的心目中还是非常淡薄的,这些人穿着公安的的警服,实际是披着羊皮的狼混在警察队伍中,这一支不纯洁的警察队伍,能担负起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吗,在我们百姓的心里要大打折扣的。”

信息发布人:光芒万丈 注册日期:2014/4/13 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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