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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核损未及时获赔 被保险人置车不管同担责

红网武冈 Bonm 2012/8/21 8:22:35

[导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在接到原告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被告迟迟不核定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赔偿原告大客车的停运损失.... 

红网武冈(曾建黔 李迪雄 报道)近日,武冈法院对一起因保险公司未及时核损、被保险人置车不管导致车辆停运损失扩大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财产保险石阡支公司赔偿原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公司停运损失5万元,其他扩大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一大型普通客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2011年7月13日,原告方雇员驾驶该大客车在沪昆高速公路江西省萍乡路段与另一车辆追尾致大客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方雇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查勘了现场;7月20日,原告将事故车辆拖至武冈一修理厂,等待被告核定损失;直到8月29日,被告才委托财产保险武冈支公司核定原告大客车的财产损失,原告对核定的损失不予认可,并将大客车长期停放在修理厂内; 11月14日,大客车才开始修理。经鉴定,自7月23日至10月28日,大客车停运损失共计144 87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在接到原告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被告迟迟不核定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赔偿原告大客车的停运损失;同时,在被告不及时核定损失情形下,原告本可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财产毁损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要求被告理赔,但原告未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承担扩大的部分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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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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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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