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7月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2月20日,被告生下儿子尹寒州(化名),2018年6月7日生下女儿尹向阳。由于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较少导致婚后矛盾冲突不断,两人于是协商决定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两小孩均由原告抚养。2019年7月29日,原、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武冈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将之前的口头约定变更为:
1、两人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 随女方生活,男方负责两个小孩的一切费用;
2、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3、男方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中1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清,其余20万元在离婚后6年内付清。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里并没有约定这30万元的用途,尹东海支付给女方10万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的20万元,并于2020年2月24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前妻肖琳琳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理由是尹东海认为约定的30万中只有10万是支付给女方的经济补偿款,而其余20万是给女儿的抚养费,而两人离婚后,女儿尹向阳几乎都由男方带在身边抚养,因而他拒绝支付余下的20万,同时请求法院将尹向阳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在庭审中,肖琳琳表示,30万是尹东海说好支付给自己的经济补偿款,自己想抚养女儿但是尹东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让她将女儿带走放在身边抚养。由于原告方主张调解,取得被告肖琳琳的同意后,邓家铺法庭通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是一定要对协议中的各条各款约定明确,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协议的效力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