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5日讯 新邵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员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仍违法发放贷款11次,金额共计147.8万元,导致这些款项均未收回。日前,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原是新邵县某乡镇信贷员。2006年初,韩某、谢某因没有本地户口,不符合该乡信用联社的信贷条件,遂分别以当地人刘某、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李某在刘某、唐某未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信贷手续,并要韩某、谢某分别代替签字,发放贷款共15万元。
2009年4月,李某明知曾某在信用社有贷款未还,根据规定,不应对其再发贷,仍冒用他人名义发放贷款20万元给曾某使用。
依行规,信贷员有完成本金、利息收回的任务,李某为了完成任务,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每当遇到到期未还款的贷款人,便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发放贷款,共计112.8万元。李某将发放的贷款交给实际贷款人,用于办理归还到期贷款的转据手续。目前,上述贷款均未收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担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对贷款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并造成贷款未能收回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湘都市报 记者 陆益平 通讯员 李冠男 邹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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