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车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下列逾期未报废车辆, 经我队电话告知,在合理期限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仍未将车送至报废回收公司解体报废。为维护车辆管理秩序,现决定予以公告牌证作废;所有执勤执法民警发现下列车辆上路行驶的,将一律扣留车辆、交由报废回收公司进行解体,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特此告知。
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6月29日
附: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登记册
序号
车型
车号
车主
住所
1
小型汽车
ECC038
唐**
湖南省武冈市晏田乡扶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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