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我国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购房者先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一份认购性质的预约协议,购房者要交给房地产开发商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认购金,往往都具有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保证的作用。
那么交了认筹金后不想买房了,能退吗?近日,有武冈微友报料称:本人于去年7月在由武冈市蒂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都梁华府楼盘,交了3万元的认筹意向金,但后因其未按约定时间如期开盘,申请退还意向金,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拖甚至不理睬。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网络曝光后,武冈市房产管理局也作出相应回复:
一、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并当场责令该项目立即退还客户认筹意向金。二、该项目退还客户认筹意向金的工作正在进行,已退还219户客户认筹意向金,并承诺将所剩的194户客户的认筹意向金于一个月内陆续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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